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民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做出相应调整
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会员。
第三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类型和类别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由与渔业装备和设施渔业相关的制造、应用、检验、监理、维修、社会化服务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成。单位会员以其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主管负责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主管负责人接替,并应及时通知本团体办事机构备案)。
个人会员应是热心渔业装备事业,在行业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的人士。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介绍;
2.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人或个人身份证件等。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并向常务理事会成员通报。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依据本章程规定应当享受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员的管理
第九条会员证书是本协会会员的有效凭证,其中会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理事会成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数据库管理,会员发生重大情况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协会,以便对会员档案进行调整并向会员公布。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形的,经理事会研究可暂停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一)2年未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通知至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本办法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秘书处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费
第十五条 本团体会费分为基本会费和赞助费两部分,基本会费标准如下:
1、会员单位:2000元/年;
2、理事单位:4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年;
4、副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工作。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会员收取本年度会费,新入会的会员应当在收到入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第四季度新入会视为交纳下一年度会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或足额交纳时,应当向秘书处提出延缓或减免交纳的申请。经批准,可延缓或减免交纳。会员自己提出退会的其会费不再退还。
第十七条 协会财务收到会费后,向交费单位开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批准、监制的会费发票。
第十八条 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每五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会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定期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九条协会接受会员单位的赞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第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