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起实施!珠海出台深海养殖和远洋捕捞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珠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市现代海洋渔业发展用途)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和《珠海市深海养殖和远洋捕捞扶持措施(暂行)》(珠农农〔2023〕66号)(下称《扶持措施》)以及省、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现代海洋渔业产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珠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市现代海洋渔业发展用途)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珠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市现代海洋渔业发展用途)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发展现代海洋渔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珠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市现代海洋渔业发展用途)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补助资金日常管理,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受理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金分配计划、组织验收等。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扶持对象为我市注册的相关涉渔企业、合作社,支持其开展深海养殖、远洋捕捞等渔业相关领域的项目。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补助项目为《扶持措施》实施期间立项实施的项目(特殊条款规定除外),具体补助范围及补助标准按照《扶持措施》执行。各类项目申报条件及评审方式如下: 1. 深水抗风浪网箱(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建设项目 3)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申报条件。 2)所申报的养殖工船须符合国家、省关于养殖工船的定义,已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检验,并取得船舶入级证书; (2)所申报的智能化海上综合渔业平台已通过有关部门、机构检验,具备生态养殖、科普教育或观光休闲等功能,并配备渔业智能系统、平台或设备; (4)申报项目的科普教育或观光休闲板块应突出涉渔主题,具有示范性,有明确的管理体系和制度,配备满足需要的工作人员; (1)申报单位为在我市首次注册登记的市外远洋渔业企业,拥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3)截至申报之日,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须在5000万元及以上、冷链加工设备投入3000万元及以上,且拥有的远洋渔船船龄须在10年以内、总吨位须在5000吨及以上。 (1)申报单位为我市远洋渔业企业,拥有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文件; (2)远洋渔船已出境生产,并且已缴纳境外渔业资源使用相关费用。 (1)申报单位为我市远洋渔业企业,拥有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文件; (2)申报项目须已获得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国际履约补贴。 (1)申报单位为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文件; (2)回运自捕或直购远洋水产品须经珠海口岸报关进入我市集散交易,并取得报关单、交易单及对应税务发票(含免税发票)。 (2)申报单位须是在洪湾中心渔港“粤港澳大湾区海产品交易平台中心”进行线上、线下交易的买方企业,且年度累计销售贸易总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并取得渔港交易平台管理方出具的交易凭证; (4)同一单水产品(即相同交易品种和数量)已领取补助的不重复累计; (2)冷库需取得项目投资备案证,并于《扶持措施》实施之日起至申报之日前完成建设投入使用; (3)冷库需用于水产品(含制品)仓储、加工等用途; (2)申报单位须于《扶持措施》实施之日起获得海洋管理委员会(MSC)认证、水产养殖管理委员会(ASC)认证、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国际认证、ISO质量体系认证、“三品一标”、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拥有有效期范围内的证明材料。 (2)申请保费补贴的,按所在辖区保险补贴实施方案执行;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依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执行。 (2)申报单位须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金融机构借入贷款,并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六条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申报指南,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及初审工作,并按申报截止时间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 项目线上通过“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113.106.103.75/#/home)进行申报,由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和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责进行线上审核。对线上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各区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和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印发的申报指南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者重复申报市、区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被列入市、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四)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发现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诉讼信息公开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入失信名单等情形的; 第八条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来的申报材料后,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组(从市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人的单数专家组成员)协助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确定拟补助的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并按规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根据公示情况确定项目立项计划下达相关区。 专家评审程序实行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两个环节。材料形式审查采用专家对照《珠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市现代海洋渔业发展用途)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审查表》审查、集中讨论的方式进行,其中项目申报材料通过形式审查的(含在规定时限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的),可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申报材料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直接终止项目评审后续流程。现场评审采取专家评审、量化打分方式进行,由专家对照《珠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市现代海洋渔业发展用途)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分表》独立量化打分,取平均值为项目评审分数,其中评审分数60分以上(含)的,为通过现场评审的项目;60分以下(不含)的,为未通过现场评审的项目。 第九条 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依责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申报书内容执行,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因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建设内容或终止实施的,应向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调整建设内容的还需附上具体调整方案),并呈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并向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组(从市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人的单数专家组成员)协助开展项目最终验收;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验收情况确定资金分配计划并按规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资金分配计划通报相关区。 第十二条 项目以事后奖补方式一次性划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按流程分配下达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市现代海洋渔业发展用途)。 第十三条 相关区收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项目验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对应的项目承担单位,切实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能。 第十四条 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依责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专项档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并规范项目资金支出凭证和管理流程,按规定及时兑付补助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做好补助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应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项目年度绩效自评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应对本企业信用情况出具承诺书并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 第十六条 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要依法接受审计、财会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落实。 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资金兑付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单位、个人兑付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补助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专项资金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17日。
来源:珠海市农业农村局